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前不久通过修改后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新修订的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节约能源相关规定,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突出了四川省特点,新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
细化节能工作基本制度
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是节能工作的基本制度,新办法对此进一步作了明确和细化。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年度节能计划,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节能目标。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达的节能目标以及各自的节能规划或者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年度节能计划,确定节能措施,并报下达节能目标的人民政府备案。
新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管理。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考核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新办法参考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对审查的具体管理模式和内容进行了分别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根据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结合能源消费总量和增量控制目标,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国务院节能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分类管理。需要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者节能评估报告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能力的机构进行编制,并按项目投资管理权限报请审批、核准机关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机关应当对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节能评估报告表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新办法还规定,对能源消费增量超过所在地能源消费控制目标、节能考核结果未完成和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的地区,限制新上高耗能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用能产品、设备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其他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未经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实行能源消耗定额管理
新办法不仅对重点用能单位的义务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还增加了对于普通用能单位应承担的普遍性义务的规定,用能单位应采取下列措施,控制新增能耗,降低能源消耗,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防止能源浪费: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奖惩制度;加强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实行能源成本控制管理;建立健全能源计量、检测管理制度;建立月度能源消耗统计台账和能效水平对标、能源利用情况分析制度;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加强节能产品质量监管
新办法将公用设施、公共场所的照明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户外商业广告照明的控制节能措施进行了分类管理。规定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用设施、公共场所的照明应当按照节能要求,安装节能控制装置,推广应用节电新技术、节能新产品的新能源。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户外商业广告照明应当严格控制耗能,合理控制照明时间,禁止使用高耗能照明设备。
新办法还增加了对节能产品质量管理的有关内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产品认证、能源效率标识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FS:PAGE]应当加强对节能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符合质量标准节能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 责任编辑:管理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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