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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5日通报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此前社会上对漏油信息不公开已沸反盈天,而国家海洋局解释,曾建议康菲公司披露信息,但他们没有照办;这次溢油原因复杂,监测数据的采集、污染面积的判断、事故原因的分析等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到准确结论,所以国家海洋局通报迟了。(7月6日《新京报》)
肇事公司不披露信息,知情的政府部门没找到事故原因,于是“通报”就迟了,要等到漏油发生半个月后,公众才大吃一惊听到“谣传”。按照国家海洋局的逻辑,日本政府对福岛核泄露似乎也可以先捂着,因为核泄露比漏油更复杂,“监测数据的采集、污染面积的判断、事故原因的分析”到现在也没搞清楚,披露信息只好待之将来。分析事故原因之类,其实只是信息不公开的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国内11家环保组织近日发出公开信,要求中海油、康菲尽快向公众公布事故详情,并就环境污染和瞒报行为向公众道歉。环保组织发声,显示信息公开又多了一批“权利主体”,其中暗示了信息公开的价值。
为什么需要信息公开?信息是个人和组织决策的参考或依据,人的感官之用就是从环境搜集各种信息,以形成人对外部世界的基本判断,在此基础上展开人的行动;企业和政府决策,也离不开信息。决策需要的信息,越充分准确越好,古人就说过“兼听则明,偏听则暗”。信息的这种作用,转化成政府、企业的责任,就是在法定不公开之外,以信息公开为原则。凡事涉及公众利益,公众有权利知情。
海上漏油,污染海洋环境,危及海洋生态,往小处说,涉及渔民、海产养殖企业的权利;往大处说,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有权知道漏油事故,而且是及时知情。知情的价值,一是如果权利受损,可以主张权利;二是及时规避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事故原因,公众自然想了解,但知道事故的发生本身最关键。事故原因要调查,但分析、调查事故原因不是信息不公开的理由。
漏油而不报,现在中海油、康菲公司和国家海洋局相互诿责,各有高招与昏招。中海油推说事故责任在康菲公司,国家海洋局则怪康菲公司瞒报,而康菲公司干脆沉默以对。如果企业瞒报,自要承担相应责任,而如果政府部门知情不报,尤其叫人不能原谅。去年4月20日晚,墨西哥湾钻井平台爆炸,21日美国政府就发布了消息;24日,美国海岸警卫队即召开新闻发布会,指证漏油。面对渤海湾漏油,国家海洋局本身就有信息公开的职责,这与企业披露信息完全是两码事,不能以康菲公司瞒报替自己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卸责。
及时获得海上漏油事故信息,是公众的一项权利,这在我国已有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抛开“权利”,信息公开还有很多具体好处:环保组织知情了,可以号召并组织环保志愿者驰援,甚至国际上也会伸出援手,协助堵漏和清污。捂着事故消息,侥幸的话可以悄悄把事故处理掉,但局面也有可能变得不可收拾。信息公开,于企业可谓明智,对有关部门来说则别无选择。( 责任编辑:管理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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