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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受国务院委托,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作草案说明。他表示,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1995年制定的,2004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13年、2015年、2016年又分别对特定条款进行了修正。 此次修订工作,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指出的问题为重点,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一是完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制度;二是强化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三是健全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四是完善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五是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六是严格法律责任等。 在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固体废物再利用等问题展开热烈讨论,并提出意见建议。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伴随着全国垃圾分类工作由点到面、逐步启动,修订草案把现行法律中“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的单节升级为专章,并首次明确“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这也成为了此次修订内容的最大亮点。 对此,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修订草案确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我国推进垃圾分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张春贤副委员长就垃圾分类工作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加强处理链(产业链)建设。加强对薄弱环节的政策支持力度,发挥市场作用,发展循环经济,打造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全处理链和产业链,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统一起来。二是用好奖惩机制、做好源头管控。尽快养成垃圾分类意识和分类习惯,既要靠教育引导,也要用好奖惩机制。三是吸收借鉴国外好的做法。要学习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结合各地实际,循序渐进地加以推进,为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推动高质量发展打好基础。 万卫星委员认为,垃圾分类制度的建立也是任重道远的。建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生活垃圾的分类指导上,要针对不同类型、不同情况作出具体的规范和指导;并且,要多发挥地方性法规的作用。 此外,修订草案第50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在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后公布。这也成为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的焦点。 廖晓军委员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直接面向广大居民和家庭,涉及面比较广,影响也比较大,应当根据立法法第8条第7项规定的原则,明确此项收费制度由国家作出基本的规定,再进行授权加以规范。 朱明春委员表达了相同的看法。他建议,按照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原则来考虑。首先明确国家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然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收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仅仅是征求公众意见后就可以公布实施,还是应当在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基础上,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决定后公布实施?我倾向于后者。”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是世界各国和地区处理生活垃圾的趋势。但是,必须顾及可行性以及人们的生活习惯。”谭耀宗委员表示,落实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必须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才能真正达到效果。 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修订草案加强了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一是要求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实录,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并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和信息。二是加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要求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三是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要求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四是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要求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不仅环境敏感度高,而且安全风险度高,民生关联度高。”曹建明副委员长指出,有必要进一步从安全生产领域和社会风险领域,通过强化安全评价制度,强化对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 据此,他建议,在草案第13条、14条中,对“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除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还应增加“安全评价”的规定;并且,在草案第71条第2款之后,增加“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水体上运输危险废物”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对危险废物在水路,特别是饮用水源保护区水体上的运输禁止限制。 “建议采取措施,强化政府责任,提升危险固体废物处置能力。”王东明副委员长表示,目前,草案只是规定了政府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规划责任,没有明确政府建设的责任,这是不够的。建议在草案第7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中,将危险废物最终处置设施,特别是医疗固体废物、危化品固体废物的处置设施作为城市基础配套设施,纳入地方政府建设的责任范围。同时,适当放宽危险废物处理企业准入条件,扩大市场竞争,从而大幅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 肖怀远委员说,草案第76条规定:“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前,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在执法检查的实践中,发现很难区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的设施和场所哪个是重点、哪个不是重点,普遍都存在着较高的危险性。建议对此从严规定,删除“重点”二字。 卫小春委员提出了三点具体的修改建议。第一,在草案第65条关于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中,增加“定期”二字,以明确“定期申报”。第二,在草案第68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面增加“并在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和更新。国家应及时掌握有关的信息”的规定。第三,在草案第70条中,增加明确“国家实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 建议加大固体废物再利用 在分组审议过程中,还有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固体废物再利用问题提出看法和具体的建议。 “所有的固体垃圾,可回收的利用率大体在20%~30%之间,70%~80%的垃圾是不能回收利用的,垃圾的处理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吉炳轩副委员长说,不同的垃圾必须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他还就垃圾的处理问题谈到了我国古代农家肥的制作和使用,并表示,希望有关部门重视这个问题,在变废为宝上多动点脑筋,多下点功夫。 邓秀新委员也谈到了农业废弃物作为肥料的利用形式问题。草案第106条第11项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利用”的含义,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他建议,在此增加1款,即农业秸秆或禽畜排泄物作为肥料利用的情形,因其也是传统农业中农业废物的主要利用形式。 白春礼委员介绍说,目前,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全生命周期的精细化污染防治体系,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成为解决固体废物污染问题的重要途径。我国还要进一步加大对经济合理安全可行的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方式的鼓励和支持,以促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与资源化利用产业的发展。他指出,我国现有的技术体系储备难以支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持续深入实施,亟须突破建立一批重大的固体废物利用绿色技术体系,以及核心部件、关键材料、控制系统、成套装备等。建议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加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与资源化利用领域的科技创新支撑。 “固体废物通过防治可以减少,但永远都不可避免,随着生活的发展,只会越来越多。法律要发挥引领作用,关键不仅是固体废物的减少,再利用同等重要。”郑功成委员建议,增加一章“固体废物的利用”,要明确固体废物的利用导向、责任、方式、政策支持,以及固体废物利用的科技开发,鼓励社会力量、市场主体参与再利用等。( 责任编辑:李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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