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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国家现行促进合同能源管理的财政奖励和税收优惠政策以支持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为主,节能服务行业对节能效益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的关注和应用较少,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本文将通过对节能效益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特点的分析,从实务角度阐述节能效益保证型合同对不同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在不同项目上应用的利弊和风险。
节能效益保证型合同的特点
节能效益保证合同也叫效果验证型、能效保证型合同。在节能效益保证型合同中节能服务公司对用能单位的用能系统进行节能审计,由节能服务公司进行项目设计、实施,节能服务公司保证项目运行后能够达到其承诺的节能量,项目验收合格后用能单位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包括投资成本和收益)。如节能效益小于承诺保证的节能效益,节能服务公司赔偿相应损失。典型的节能效益保证型合同由用能单位投资或由用能单位向第三方机构融资。当然,节能效益保证型合同也可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承担项目融资,或由节能服务公司单独提供融资。
典型的节能效益保证型合同中节能服务公司不负责投资,即使由节能服务公司为项目融资,融资期限相对分享型合同而言,融资期限较短。节能服务公司只要实现保证的节能效益,用能单位就应按约定支付服务费。用能单位支付的服务费应包括节能服务公司为节能改造项目提供的投资、财务成本和相关服务成本和适当利润。
本文开头已经提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的类型与财政奖励和税收优惠有关。因此区分分享型合同和保证型合同,不仅具有商务上的意义外,还涉及能否申请财政奖励和税收优惠。
节能效益保证型合同与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在内容上的主要区别如下:分享型节能改造项目的部分或全部投资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合同期内,项目所有权属于节能服务公司,双方按比例分享节能效益;合同结束后,节能项目所有权无偿转移给用能单位,此后产生的节能效益全归用能单位。保证型合同中节能服务公司实施节能项目,用能单位以节能服务公司承诺保证节能效益为前提支付服务费。如果达不到承诺节能量,由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补偿或恢复原状。项目的所有权和产生的效益均归用能单位。保证型合同中的节能服务费虽然也与节能绩效挂钩,但挂钩方式不同,只要节能效益达到保证的指标,用能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而不参与节能效益的分享。
仅从能否享受财政奖励和税收优惠的角度看,区分保证型与分享型合同主要意义在于是否可以申请财政奖励。主要从两个方面区分。一是谁投资。分享型合同要求由节能服务公司投资且投资额不低于70%;二是服务费是否与按实际节能效益的一定比例来计算。分享型合同要求服务费与当期实际节能效益直接挂钩。保证型则在项目实施完毕,验收后由用能单位按事先约定的价款一次买断。国家奖励政策的重点在于鼓励更多主体(节能服务公司)投资节能服务领域,并以实际实现的节能量为奖励依据。政府关心的是节能量或能源效率,而用能单位大多数情况下节能改造的动机是减少能源费用支付,降低成本。因此申请政府财政奖励,要拿节能量说话。而让用能单位埋单,可以仅拿省钱说事。
根据以上分析,不难发现节能效益保证型合同具有如下特点:
1.通常由用能单位提供节能项目改造资金或由用能单位自行融资。节能服务公司无需为项目投资或另行融资。
2.节能服务费与节能绩效挂钩。一般在合同中会约定支付服务费的前提是节能改造项目经验收达到合同约定的节能效果。不仅如此,在项目一定运行期间内如节能效益未达到节能服务公司保证的指标,差额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赔偿。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一般实际节能效益高于保证指标的部分,全部[FS:PAGE]由用能单位享有,而不再与节能服务公司分享。
3.节能效果的认定是保证型合同的关键。达到保证的节能效果是用能单位支付服务费的前提。因此在项目合同中需要对节能效果的认定程序和方式做出明确约定。节能效果的认定不完全等同于节能量。除节能量外,可能还包括其他具体要求。有的项目,双方以直接以能源费用作为认定节能效果的依据。这样,就需要对能源费用的计算方式做出具体约定,如果能源价格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等。
节能效益保证型合同的应用
保证型合同适合的节能服务公司。1、保证型合同不需要节能服务公司投资,也不需要节能服务公司拥有较高信用等级,适合资金实力或融资能力较弱的节能服务公司。采取保证型合同模式可以减少融资压力,尽快实现资金回笼。2、保证型合同要求节能服务公司对节能效果作出保证,未实现承诺的节能效果,节能服务公司将无法取得服务费并对用能单位予以赔偿,这就要求节能服务公司在所涉足领域具有相当的技术优势和项目经验,故保证型合同适合技术优势型节能服务公司。3、虽然保证型合同中不需要节能服务公司提供投资,但用能单位引入的项目投资方需要确保所投资的节能改造项目能够达到预期,会要求提供节能服务的节能服务公司具有良好的声誉。故,保证型合同适合有良好信誉的节能服务公司。
保证型合同适合的用能单位。1、用能单位有资金或有支持节能改造的融资渠道。如有的用能单位自身有充裕的资金用于节能改造项目,有的集团公司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下属公司节能改造,有的公共机构节能改造有公共投资基金的支持,不需要节能服务公司投资。2、用能单位的目标更注重降低能源费用支付,而对节能量本身并不特别看重。3、用能单位长期信用不足,节能服务公司没有足够的信心以分享方式实施。
保证型合同适合的节能改造项目。1、节能效益容易检验的项目。例如,有的项目节能量本身并不易确定,但节能效益较容易确定的项目。有的蒸汽余热回收项目,很容易通过计算改造前后的能源消耗检验到节能效果,但如果折算为节能量,影响的因素很多,可能很复杂。2、节能效果稳定可靠的项目。节能效益明显而稳定,节能效果一旦达到,就可以保持,用能单位不愿意与节能服务公司长期分享的项目。3、节能服务公司对节能改造项目实施后用能系统因非技术原因停运的风险缺乏信心的项目。采用保证型合同节能服务公司可以合理回避风险。
保证型合同适合的地区。虽然中央财政奖励政策未支持保证型合同,但有些地方制定了针对保证型合同的支持和奖励政策,如上海市。在这些地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对保证型合同予以更多关注。
节能效益保证型合同条款
节能效益保证型合同需要特别考虑的是节能效果的确认。确认节能效果关系到是否验收合格,从而关系到节能服务费的支付,也关系到节能服务公司是否需要予赔偿。建议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节能效果确认的程序和保证的各项指标。在确认程序方面应明确确认节能效果的时间、地点、方法、相关人员以及确认方式。在指标方面,应明确各项参数和指标的计量和检测方法、条件等。( 责任编辑:管理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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