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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生产者责任延伸的概念首次提出,它将生产者的责任延伸到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强调生产者对产品的回收、循环和最终处置的责任。作为一种科学的环境保护战略,它被各国广泛接受和推广。
2005年4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2010年,距离我国立法规定生产者责任延伸已经5年了,距离这个概念提出已经22年了,可这项制度在我国的具体实施进程却步履艰难,原因何在?
消费者起诉诺基亚要求回收废旧手机电池一审败诉
“要改变现状,这个头必须开”
“我始终认为,法律不仅仅是思维的工具,要执行实践才有生命力。”抱着这个想法,赵晓亮在2008年起诉,要求诺基亚公司回收废旧手机电池。
没想到小小一块手机电池,最终谁来管却成了个大问题。
起诉,败诉,再上诉。其中的曲折没有人比赵晓亮更明白。
要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为什么这么难?消费者如何要求生产者承担其应承担的回收义务?记者近日采访了建研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晓亮。
企业认识有误区
双方在责任承担的具体方式上存在巨大分歧
“在和诺基亚沟通的过程中,我感到,企业对生产者责任延伸完全可以理解,可我们在责任承担的具体方式上存在巨大分歧。”
赵晓亮认为,作为手机及手机电池生产者的诺基亚公司,在获得利润的同时,应当承担消除危害的责任。他认为,合理的承担方式是,诺基亚公司与消费者签订有偿的《废旧手机及电池回收协议》,将电池统一回收后进行无害化处理。
而诺基亚公司则认为,防治电池污染是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共同的责任,并且声称“我们已经很有效地解决了回收问题”。
诺基亚公司称,自己已经开展了手机电池回收的工作,并设有回收网点,但也应由消费者进行配合。比如“绿箱子环保计划”是由中国移动联合摩托罗拉、诺基亚等国际著名手机生产企业共同启动的,呼吁用户把废旧手机、电池拿到主营业厅回收,可返10元话费。
但是,据活动负责人介绍,活动开始的2005年电池回收率不到1%,2006年回收废弃手机及配件数量为6万件,2007年增加到260余万件。与年废弃3亿多部手机的巨大数字相比,最终无害化处理的废弃手机及其配件只占一小部分。
“它们自己认为回收工作非常有效。可是实践证明,这些东西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个摆设。”赵晓亮感到很无奈。
有偿无偿分歧大
“有了这个先例,以后就很难办,不仅仅是一个10元钱的问题,而是如何面对广大消费者的问题”
赵晓亮说,“回收只要不是有偿进行的,就是一句空话。”
而诺基亚公司则坚持,“我们同意回收,但不同意有偿回收。”
在这一点上,双方一度陷入僵持局面。
最初起诉时,赵晓亮要求诺基亚公司以每块190元的价格有偿回收手机电池,被诺基亚公司断然拒绝。之后,在调解程序中,赵晓亮又做出让步,将190元降到了10元。
但诺基亚公司坚持称,要求自己有偿回收手机电池无法律依据,中国无要求生产商有偿回收废弃手机电池的相关规定。因此,在“有偿”这个问题上,诺基亚决不退让。
“关键是,它不敢开这个头。”赵晓亮告诉我们,其实190元还是10元,对于诺基亚公司来说,根本不是问题。在多次交涉的过程中,对方也表示,一旦有了这个先例,以后他们就很难办,不仅仅是一个10元钱的问题,而是如何面对广大消费者的问题。
而赵晓亮说,要改变生产者责任延伸停留在纸面上的现状,这个头必须开。他以欧盟和美国为例,说明了有偿回收的巨大作用。欧盟进口电池时,[FS:PAGE]在入关阶段就会扣除一定的费用,用于后续回收。
而美国的超市常有电池以旧换新的活动。假定一节电池通常售价10元,如果消费者以正常价格购买一节电池,那么,10元钱到了生产者手中以后,其中有4元将由生产者支出,付给回收单位,用来回收旧电池。
但是,如果消费者参加以旧换新活动,在购买的同时上交一节旧电池,就可以享受6元的优惠价。这种以旧换新,实际上起到了回收的作用,省去了生产者对这节电池的回收工作。因此,这省下来的4元,表面上是对消费者的优惠,实质上是为生产者节省的回收旧电池的费用。
赵晓亮说,“即便如此,这些地方旧电池的回收率也不可能达到100%,但比起我们,已经好得太多。”
“公法私援”有障碍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在诉讼中却碰了壁
“在诉讼过程中,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多次问我,到底要求对方承担什么责任?我一次次地解释,依据《合同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方负有合同后义务,即它们和消费者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后,负有回收的义务。”
赵晓亮说,这里就出现了一个“公法私援”的问题。因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是公法。而我提起的是民事诉讼,属私法的管辖范围。可“公法私援”的说法,法院并不十分认可,这种态度在一审判决书中表示得明明白白:“赵晓亮要求有偿回收其手机电池,缺乏法律依据。”
明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了生产者的回收责任,为什么在诉讼中却屡屡碰壁?
究其原因,具体程序细则的缺失不可忽视。赵晓亮说,生产者责任延伸,说起来简单,程序却不明确,因此做起来难。在执行的过程中,生产者责任延伸没有企业落实,更缺乏职能部门监督。
没有明确的回收程序,缺乏制约企业的力量,也让消费者感到茫然。责任的落实,不仅需要条文的规定,更要有程序制度的支持。
案件进展
2008年,赵晓亮状告手机生产商诺基亚通信有限公司和手机销售商北京迪信通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要求其提供高性能低能耗手机电池,以每块190元的价格回收废旧电池,进行无害化处理。
今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要求诺基亚公司及迪信通公司有偿回收其手机电池,缺乏法律依据。”赵晓亮败诉。但他没有因此放弃,继续提出了上诉,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公开审理。
赵晓亮说,手机电池对环境的巨大危害,而公众对于其危害程度知之甚少。手机电池的回收又不同于普通垃圾的处理,需要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比较高的环境意识。公开审理,能提高公众对手机电池危害的认识,并培养公众对手机电池回收处理义务人的监督意识。
延伸问题
有无胜诉的把握?
谈到能否胜诉的问题,赵晓亮笑着摇了摇头,“这只是一次尝试”。
最初,他理想化的设想是,通过这次诉讼,法院能做出一个判例。并希望这个判例能够引起公众的关注,从而进一步推动有关行政规章和程序细则的出台。
赵晓亮坦言:“当然,这只是一个完全理想化的愿望,实现的可能并不大。”
而他之所以这么执着的起诉和上诉,关键还是希望通过这类案件的审理,引起社会和公众对生产者责任延伸的关注,最终推动这一制度的落实。
赵晓亮说,“我始终认为,法律不仅仅是思维的工具,要被执行实践才有生命力。”
法律如何规定?
关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赵晓亮说:“我们可以看出,法律肯定了生产者的回收责任,并且这种回收应该是有偿的。另外,我们不能从法条推出消[FS:PAGE]费者应当承担回收的责任。”
赵晓亮认为,在这起案件中,诺基亚公司是手机的研发、生产、销售者,而手机电池又是手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其提供的手机电池报废后所带来的污染和危害日益成为社会的一大危害之时,作为这种污染和危害源头的提供者,诺基亚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有义务消除其制造的危害。
专家观点
推动实施应多管齐下
尽管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已经含有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一些条文或思想,但由于不明确、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缺乏普遍的刚性约束而收效甚微。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世界各国有不同的实施方式,从对最终处理责任完全由生产者负担到处理费用由生产者和纳税人共同承担,到产业自愿性计划或必要时由政府制定法规强制执行,通常由企业自愿、法律强制和经济刺激等3种手段。
我国在选择实施方式时,要在确保实施EPR制度(即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获得环境效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对本国经济的影响。对于环境危害性大的废弃物,应由法律规定强制生产者承担责任延伸,同时运用各种适当的经济手段,赋予各种相关主体适当的责任和义务;对于环境危害性小、再生利用价值高的废弃物,可以通过自愿方式,或者借助市场机制引导生产者或其他社会主体进行回收和再利用。
——许青青 韩宇《论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立法完善》
消费者协助是前提
生产者责任延伸貌似将责任都归于生产者,实际上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必须以消费者的协助为前提。生产者责任延伸所带来的环境质量改善,会使每个消费者受益。
消费者支付消费品的市场价格而进行消费后,其对废弃产品的处置从本质上来说民事主体对自己的物的处置,若无强行法的禁止性规定,他们享有处分自己财物的自由,因此必须通过立法强制消费者为其消费造成的污染支付一定成本——将自己使用过的废弃物送往指定的回收处。
有些国家甚至规定了消费者对回收和循环利用废弃产品有负担部分费用的义务,将外部成本内部化。美国加州立法机构最近通过了一项在美国首开先河的提案:要求顾客在购买新电脑和电视机时,要交纳1美元的电子垃圾回收费,以帮助安全处置居民家中的电子垃圾。有学者将此费用称为“保护环境的税”。
——张思锋 吕静《论生产者责任延伸的立法完善》
立法与实践落后原因多多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将传统的生产者责任扩展到产品寿命期后的处理,纠正了受益的生产者不负担责任的不合理现象。资源枯竭将成为我国工业化进程中的“瓶颈”,发展以资源再利用为核心的循环经济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体现[FS:PAGE],是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具体实践模式,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制度保障之一。
我国在生产者责任延伸方面的立法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大量再生资源得不到有效回收利用,资源损耗严重。
造成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立法和实践落后的原因是多方面,主要有:1.社会大众和企业缺乏可持续发展意识,对EPR的思想及操作缺乏系统的理解。2.缺乏实施EPR的经济实力和再利用的技术和能力。3.缺乏明确具有刚性约束的EPR法规,企业实施EPR制度的主动性不强。4.缺乏系统的EPR执行机制,如缺乏相应的经济鼓励措施,缺乏基于可持续发展的企业绩效评价制度等,都制约着EPR的有效实施。
——王干《论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完善》
生产者责任延伸三问
20世纪90年代,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起源于欧洲,代表了发达国家对废物管理模式的变革趋势。
早些年,我国把产品出口到欧洲各国,欧洲各国纷纷对我国企业提出了“建立产品回收网络”的要求,实际上就是要求我国企业承担生产者责任延伸。
当时在国内,生产者责任延伸还是个新名词,很多企业闻所未闻。对方要求达不到,直接后果就是限制出口。
因此,我们开始反思,对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探索尝试也逐步开展。2004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了这一制度。
可经过这么多年的反思、探索,生产者责任延伸为什么仍然停留在纸面上?记者近日采访了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博士生导师王兆华教授。
●为什么难落实?
法律、技术、制度三方面有缺失
■缺乏专门性立法
王兆华认为,对于生产者责任延伸,我国相关法律目前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框架谈得多、细节规定少。具体来说,一是缺乏有针对性的专门立法,二是现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不完善。
以欧盟为例,针对生产者责任延伸,欧盟先后出台了《废弃电子电器设备指令》(WEEE指令)和《关于在电子电器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指令)。这些立法所体现的精神和制度设计在国际上广受认可。
相比之下,我国虽然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对生产者责任延伸有所涉及,但仅限于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操作规则。而《循环经济促进法》等一系列有指向标意义的法律中,也缺乏对它的明确规定。
2009年,国务院颁布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将于2011年正式生效,具体的实施效果还无法预见,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存在两个“界定难”
从技术层面上来讲,生产者责任延伸存在两个“界定难”。王兆华说,一是“生产者”难界定。电子产品相对还好说,例如一台品牌电脑,我们可以通过有形的成品来界定它的生产者,比较简单。可有些产品就比较复杂,例如含有多种关键部件的整合性产品,一般要通过多个阶段的设计、多个厂家的研发和生产,由多种服务整合而成。它的生产者确定就不太简单了。
二是“责任”难界定。生产者到底承担多大范围的责任?是仅仅付费了事,还是承担所有的回收责任?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责任太小,不足以达到回收的目的,责任太大,不利于经营,容易把企业捆死[FS:PAGE]。如果界定得不好,很容易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王兆华认为,这也是国家迟迟没有出台相关法律的一个原因。
■费用机制难设计
目前在国际上,有偿回收为主要的责任承担方式。王兆华说,随之而来的就是一个费用机制的设计问题。首先,是费用谁来承担的问题。是生产者全部负担?还是政府、生产者和消费者分担?其次,是回收费用如何核算的问题。是事先加入产品的价格中?还是在回收环节另外收取?这些问题都非常难以现实。
●怎样来改进?
国家、企业、消费者一个都不能少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要落实,首先,国家的政策要到位。王兆华说,在责任落实过程中,政府的作用不可忽视。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制度上的创新,例如财税、贷款上的优惠,来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回收。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倾斜,培育扶植一批提供回收服务的专门企业、资源再生企业。这个过程在促使责任落实的同时,还可能成为一个催生新的产业的契机,可谓一举两得。
其次,作为责任承担的主力军,企业的积极性必须被调动起来。王兆华说,根据自己对许多企业的调研,在中国,大部分企业没有能力亲自承担全部的回收工作。因为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另外建立起一个逆向物流体系。并且,责任延伸到回收阶段,企业管理的幅度也被大大拉伸。这些都将直接在成本上体现出来,企业的压力也因此骤增。
要改变被动局面,就要从根源入手,将支出转变为收益。理想的情况是:让企业能在承担责任的同时享受到利益。最起码不要让企业承受太大的利益落差,才能说服大家主动参与。如果对企业来说,仅仅是绝对的责任,绝对的投入,那么这项制度将会是缺乏生命力的,很难推行。
此外,企业还应当勇于创新,开阔视野,将责任化为商机。王兆华说,国际上很多企业都非常乐于参与环保。例如丹麦的诺维信公司、中国的海尔公司都发布了环境报告。这些做法虽然没有直接的商业利益,却提高了自身在投资者中的声誉,树立了企业的绿色形象、责任形象。
最后,消费者配合这个环节非常关键。王兆华说,回收本身就是一个互动的过程,消费者不配合,企业也没办法。因此,要从消费阶段就开始宣传引导,提高购买者的回收意识。避免消费者为了蝇头小利,把废品卖给小商小贩,或是直接丢弃,而是通过正规的渠道回收。此外,在产品的设计阶段,设计者就应该多一重考虑,生产出的产品要便于居民回收。
●如何去操作?
欧洲、美国、日本经验多但要有选择
在欧洲,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已经比较成熟。2004年,欧盟发布了《废弃电子电器设备指令》和《关于在电子电器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各成员国对于责任的承担达成了整体的共识。另外,各成员国还可根据自己国情,做出比统一规定更为严格或宽松的调节。
在美国,政府采取了先易后难的做法,先从电子废弃物入手。自2000年以来,美国先后有20多个州尝试制定自己的电子废物专门管理法案。2003年9月,加利福尼亚州通过管制电子产品生产者及其处置的法规,将对新产品征收6美元~10美元的处置费用。
在日本,生产者责任延伸落实得也不错。王兆华说,由于本国资源匮乏,日本人整体的环境意识水平还是很高的。在日本,家电报废时要收费,而且是谁使用,谁报废,谁付费。但在整个处理费用中,消费者付的费用仅仅占一小部分,政府还要补贴一大部分。这就形成了一个“蓄水池”式的费用提取方式,由政府建立,多方投入,再由政府统一调节、统一支出,最终达到平衡。
经验虽多,可我们究竟应该怎么做?这还得因地制宜,有所选择。王兆华认为,在我国,政府一旦行动起来,力量非常强大,这是我们的一个优势。因此,我赞同由政府启动一个绿色基金作为经济后盾,以市场[FS:PAGE]化的方式运作,以企业为主力,逐步推动责任的落实。(见习记者:李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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