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电,绿色“一带一路”对外投资贸易环境标准国际研讨会,在天津大学法学院成功召开。此次国际研讨会共分为绿色“一带一路”和环境标准问题、中国对外投资贸易的环境标准问题、投资环境标准和保障措施、全球绿色治理四个专题论坛。
研讨会由天津大学法学院、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世界自然基金会、上海纽约大学、加州大学圣塔芭芭拉分校联合举办的来自天津大学、世界自然基金会、环保部政策研究中心、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秘书处、中环联合认证中心、中国-东盟环境保护合作中心等机构,以及加州大学分校、昆山杜克大学、英国兰卡斯特大学、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南开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上海纽约大学、对外经贸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京大学、天津财经大学等高校的三十余位专家学者出席。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孙佑海教授在致辞中指出,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在2016年6月访问乌兹别克斯坦期间强调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携手打造“绿色丝绸之路”;在2016年8月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座谈会上,提出要聚焦携手打造绿色丝绸之路、健康丝绸之路、智力丝绸之路、和平丝绸之路,让“一带一路”建设造福沿线各国人民;在今年5月“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再次强调“我们要践行绿色发展的新理念,倡导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的生产生活方式,加强生态环保合作,建设生态文明,共同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在此背景下举办国际研讨会,就是要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充分发挥学术优势、人才优势、国际化优势,为践行我国一带一路倡议贡献良策。孙佑海教授还针对中国企业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应如何应对东道国环境标准问题,如何践行绿色一带一路理念作了主题发言。
上海纽约大学教授、昆山杜克大学环境学客座教授、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DanGuttman作了题为《全球环境治理中的“非国家行为体”——新兴市场国家:正在进行的研究项目》的报告。他提出“非国家行为体”是在全球环境治理中一股日益增长的力量,包括NGO、以非营利方式合法组织的商业或行业协会、私人营利性企业、“多方”相结合的“非政府组织”和“企业”的成员,以及公民或非正式(无法律地位)的群体。DanGuttman认为,环境治理中需要“非国家行为体”,他还通过对比全球模式和中国特色、趋势,阐释了如何将全球“非国家行为体”的概念转化,使其在当下的中国适用。
世界自然基金会(WWF)主任胡涛介绍了绿色“一带一路”对外投资与贸易环境标准的原则与框架。他指出合法性原则是法律底线,是经济与环境平衡区间的环境底线。此外,对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应根据自身能力,尽可能就高,不就低,选择并实施更多的自愿性环境标准,可适当超前,但不超越经济与环境平衡区间的经济竞争力上线。他还通过对环境标准与可持续标准、环境质量标准与PM相关的标准、强制性标准与自愿性标准、ISO标准与NGO标准、环境服务业标准与非环境服务业标准、进口国环境标准与出口国环境标准等之间关系的辨析阐释了贸易准则的框架,从所在国标准、投资国标准、国际标准三方面介绍了投资准则的框架,并且分析了贸易与投资环境标准的互动。
孙佑海在总结中指出,通过此次会议中外专家面对面的深入研讨,使我们进一步加深理解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绿色“一带一路”重要性的认识,对中国企业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投资贸易,如何把握环境标准,如何用先进的环境标准作为对外投资贸易的“标尺”,有了更加深入、更加全面的理解,对如何依法与先进标准衔接做到心中有数,进一步统一了认识。我们要尽快消化、吸收本次研讨会成果,努力使先进的研究成果尽快转化为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 责任编辑:石尧 ) |